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总工会,各全国产业工会,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,全总各部门、各直属单位:
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工会会徽的制作、使用,根据《中国工会章程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是中国工会的象征和标志。工会各级组织和每一名会员,应当尊重和爱护会徽。
第三条 中国工会会徽,选用汉字“中”、“工”两字,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,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,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。
会徽为圆形,直径为20A(A为长度单位)的会徽,“中”、“工”两字笔画宽度为1.4A,两字外圆线A,“工”字与“中”字之间、“中”字与外圆之间的间距为1.25A,“工”字上下半圆形之间的间距为1.5A。会徽底色为红色,艺术字造型及外圆线为金黄色,颜色标准为:红色(C0、M100、Y100、K10);金黄色(C0、M10、Y100、K0)。
在实际应用中,可根据不同场合需要按规定确定尺寸,但不得改变颜色、比例关系。中国工会会徽具体制法图案如下:
(2)召开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、执委会议和地方各级工会代表大会、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,工会重大活动;
第六条 会徽可制作成徽章,供工会会员和工会干部佩戴,直径为25毫米。徽章金黄色部分采用“浮雕”手法,字面凸起,呈现立体感。
第九条 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、商业广告、商业活动等场合。
第十条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对所在地区、所辖范围内工会会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对不符合本规定的情况及时纠正。
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